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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_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科技数码
日期·2024-10-10 09:08

劳保用品需要符合什么标准

法律主观: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_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_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炊事员白涤卡长袖上衣2件、白涤细布短袖上衣2件、化纤长裤2条等;汽车司机化纤服装1套、线手套1付、普通棉大衣1件等;专职汽车修理工化纤工作服2套、化纤工作帽1顶、线手套1付等;其他。

法律客观:

《机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第三条各单位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更新和保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

劳保用品佩戴标准及规定

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职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规定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法律客观: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外线电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

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相应工种或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政机关、团体可参照执行。

驻鲁单位、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在执行此标准时,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报省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其它企业、单位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经贸委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3.1选用要求

3.1.1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来选择,并配备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和滤毒罐(盒)的有效性,并按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3.1.2各单位应根据从业人员在作业中防刺、割、磨、烧、烫、冻、电击、腐蚀、有毒、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置不同性能和材质的劳动防护手套。

3.1.3对于可能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安全帽,不得以其他形式的防护帽替代。

3.1.4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情况,为从业人员配置相应的护耳器。

3.1.5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必须佩戴防冲击眼护具。

3.1.6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网等相应的坠落防护用品。

3.1.7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3.1.8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照相应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或在其它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3.2制度要求

3.2.1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2.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3.2.3严禁采购、发放、使用无证、超过使用期限或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3.2.4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

法律依据: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相应工种或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政机关、团体可参照执行。

驻鲁单位、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在执行此标准时,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报省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其它企业、单位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法律主观: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1)井下作业。(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4)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6)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保险和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法律客观: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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