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内容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智能数码 > 正文

批准是一种约束力较强的监督方式 批准是一种什么的方式

智能数码
日期·2024-10-10 09:06

种形态有哪些方式

监督机制:

1、种形态有哪些方式主要针对员干部的什么。

批准是一种约束力较强的监督方式 批准是一种什么的方式批准是一种约束力较强的监督方式 批准是一种什么的方式


1、采取非正式的纠正措施,保险监管机构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作出的反应通常是非正式的;

2、种形态有哪些方式由轻到重。

3、第二种形态有哪些方式。

4、种形态的处置方式及影响期。

1.落实监督执纪种形态的方式主要有八种:警示提醒、告诫约谈、主体责任人谈话、生活会、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内通报批评。

2.《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高败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结合《章》、《纪律检查吵念森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相关条款可知,红脸出汗这个常态就是升亩种形态。

3.四种形态种: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4.第二种: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5.第三种:对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6.第四种: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警示提醒、告诫约谈、主体责任人谈话、生活会、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内通报批评

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制约因素?

保险监管的处罚措施如下:

14:48:56 浏览了83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基本条件是: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 制定好的法律与严格实施法律两者密切联系,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以及实施的效果如何,固然受到法律实施的外部环境的影响,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自身素质的制约。制定得好的法律就容易得到实施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反之,制定得不好的法律就无法得到很好的实施甚至根本无法实施,并产生消极的效果。因此,法律自身品质的优劣是制约法律实效的重要因素。 一、法律实效的含义 何为法律实效,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实效即是法律的功能和立法的目的实现的程度和状态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这两种观点中,前者侧重于法律实施的效果,即法律实施后对生活的影响以及法律的价值、立法的目的实现的程度,后者侧重于法律实施的状态,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程度,而将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分离开来。笔者基本同意种观点,法律实效不仅仅指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更包括法律实施后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法律实效作为法律实施的效果,可以有正面、负面或零效果三种情况。如果是正面效果,意味着法律的实施实现了法律的价值和立法的目的。如果是负面效果,则法律没有实现其价值,且还会给或个人带来危害或其他负面效应。零效果是指法律实施之后,并未在上引起相应的反响或给个人带来任何后果,一切依然如故。负面效果和零效果意味着法律没有效益,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在生活中作用的效果进行度量,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作为一种投入,总会消耗一定的资源,总有一定的成本,则必然要求有一定的并且是的产出,即法律效益。当然法律效益具有多方面的内容,除法律的经济效益外,还包括效益、效益和效益等。因此,从更深层次上讲,法律实效还包括有法律效益的含义,要求立法活动和法律的实施讲究效益,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提高全民福祉、实现正义之价值,实现法律效益的化,避免资源的浪费。 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而法律实效则是这种约束力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状态和程度,法律效力属于法的“应然”的范畴,法律实效则属于法的“实然”的范畴。但两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只有法律具有实效,被人们严格地实施,才能实现法律的约束力,同时,只有有效的法律才能得到实施并产生实际的效果。因此,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互为前提。 从法律实效的角度研究法律,可以帮助我们从更广泛的空间和时间上去观察法律,进而更充分地发挥法律的功能。 美国学者康马杰在其《美国精神》一书中提出:“法律是为实用而制定的,应根据目的而不是根据起源来理解法律。”法律缺乏实效,只能成为具文。研究法律不能仅仅限于静态的法律条文,更应研究动态的法律实施的情况,法律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等等。法律实效的有无是法治与官僚的重要区别之一,“一切官僚都是讲形式的,许多法律往往不是为了实行,而是为了装饰或掩饰。” 强调法律实效,一方面能够强化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法律实施的情况和实际效果对法律进行校正,及时地修订、废止旧法,制定新法,从而加强立法工作,建立良好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我国真正成为法治。 二、制约法律实效的内在因素 法律实效获得充分的实现,首先需要法律实效的主体能够普遍地、自觉地以法律为基本的活动准则,维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其次需要有一个良好的适宜的法律实施的外部环境。法律实效获得充分的实现,更在很大程度上受法律自身内在因素的制约。法律作为功能系统,其效用的正常发挥,受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部移植自他国的法典,可能因与继受国的文化环境不合而减损其效用,一部制定后无人知晓的法律可能成为具文,这些是制约法律效力之发挥的外部因素。只有来自法律内部的妨碍其效用正常发挥的因素,我们才称之为法律的局限性。 制约法律实效的法律自身的内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否反映的客观现实需要。指出,法律应当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他所说的“事物的法的本质”,是指法所调整的各种客观的关系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要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就是要求立法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性为前提,以客观发展规律为依托,充分考虑客观需要与可能,而不是凭主观臆断,任意妄为。所以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达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当客观环境并没有提出制定某种法律的需要时,单凭主观意志去立法,其结果只能归于失败。同样,违背客观规律所制定的法律终归要被唾弃。 2、法律是否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明确性是相对于抽象性、模糊性和原则性而言的,明确性要求法律规定具体、明确、肯定、完整。法律只有具有明确性,当事人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认识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评价态度,预测自己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受到的,也才能令其信服。法律只有具有明确性,法律的适用者才能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处理有关问题,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主观的、随意的因素,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法律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规定必会对法律的实施造成困难,降低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明确性同时要求法律规范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内容必须协调一致,法律规定互相矛盾、互相冲突,只会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 3、法律是否体现和贯彻现代法治道德基本要求。立法的过程,包含着立法者关于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等方面的价值判断,反映了支持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取向,是道德通过立法活动外化的过程。立法者的道德意识越接近现代的现实状态,法治的理想状态就越能在中实现。而传统的道德观念如特权道德观念、官本位道德观念、权力崇拜道德观念等,是与现代不相容的,是现代法治的严重障碍。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坚定的反传统的意志力和对现代法治道德要求充分理解和接受的精神。 立法过分拔高道德要求,法律目标难以实现,同样的,立法如降低道德要求,与传统道德相妥协,则将使法律失去效用,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法律只有体现和贯彻现代法治道德基本要求,才能适应现代和法治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才能体现现代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才能得到人们的信赖和自觉遵守,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并不是单靠强制的来维护的,“法规乃是因为其合理性的内容才得保持其权威,换句话说,各种法规有性、性方有其价值,不论法规怎样完美,如违反人类之道德观、观、观者便不能完全其使命”。 法律的权威主要依靠法律自身内容与施行方式的优良品质,依靠法律深得人心、深入人心,依靠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崇敬和自愿服从来树立。违背现代法治道德基本要求的法律得不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和维护,必将归于失败。 4、法律用语和立法技术是否大众化。徐国栋对《法国民法典》的评价是:“用简单、无技巧、通俗易懂,如同圣经一样简明的文体写成,以便同废除法律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现象一起,废除法学家的作用,使公民无需请教律师和法官就能读懂法律。” 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重要的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讲,执法和司法只是法律实施的的保障,如果人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便无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存在的必要。要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当然需要守法主体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但首先更要使他们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不能指望一个对法律规定一无所知的人会去自觉地遵守法律。而法律用语和立法技术的大众化则使普通民众掌握法律成为可能,法律如用模糊难懂的语言写成,它就会由公共的和一般的变成私有的和特殊的,法学家就会成为仰其鼻息的法律的垄断者,法律的实施便失去了民众的基础,法律实效也就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 三、实现法律实效的立法对策 要使法律实效得到充分的实现,需要做一系列的工作,如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加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司法人员队伍;完善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和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工作的和管理体制等等。要使法律实效获得充分的实现,当然也应完善法律自身,建立良好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就立法工作而言,应采取如下对策: 1、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我们的思想路线。立法工作从实际出发,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立法工作中的运用。立法工作者应当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进行科学的论证,去发现和把握客观规律和客观现实需要,将其反映到法律上来。同时,当制定法律的现实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时,应及时地对法律进行修改、补充或制定颁布新的法律。当然,法律并不总是被动地反映客观规律和现实需要,立法活动是一种能动的活动,体现了立法者的主观的能动的创造。法律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对立统一体,法律的客观性是指法律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其调整对象是客观的,并且一经制定出来就独立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外。法律的主观性是指法律由人们依据其意志和愿望以及他们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把握而制定出来的。为使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因客观现实的发展变化而朝令夕改,立法活动应有一定的科学的创见和预见。这就要求立法者正确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及其发展变化的趋势,把现时虽尚未明朗,客观现实尚未提出立法需要的问题事先在法律中加以规定。立法活动中,应辩证地处理好反映客观现实需要和适度的超前性、预见性的关系。 2、立法要体现精神和原则,走群众路线。为了使法律能够符合客观存在的“事物的本质”,提出11、招标公司根据评标报告发出中标、落标通知书。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他说:“要能达到这一点,只有使法律成为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的意志所创立。”立法工作走群众路线,不仅仅由我国制度的性质所决定,同时也是保证立法科学性的必然要求。立法工作只有体现精神和原则,走群众路线,才能真正体现和反映的意志,法律才能深得人心、深入人心,才能得到群众的自觉遵守和维护。也只有这样,才能集思广益,吸取群众的经验和智慧,使法律符合客观规律和现实需要。立法工作中,应特别注意征求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要求和意见。 3、建立严格的完善的立法程序。立法活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立法活动从立法动议的提起到法律文件终通过颁布往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严格而完善的立法程序,一方面使法律的制定经过充分的酝酿和斟酌,使法律的规定具体、详细、完整,并切实反映客观实际。另一方面,它提供了一种程序的机制,让各种力量参与讨论,协调他们的意见,避免法律体现部门利益的偏面规定,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意志,体现精神的原则。因此,严格而完善的立法程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4、法律结构的科学化。法律结构的科学化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法律规定具体、严谨、完整;二是要求法律规定之间、法律文件之间协调一致;三是要求法律文件互相衔接、互相配套。近二十年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法律规定交叉重复,法律文件间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从而影响了法律整体实效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文件进行清理、修订,消除其中的重复规定以及互相矛盾、互相抵触的内容,按照法律自身严密的逻辑结构,形成完善的统一的法律体系。法律文件间的衔接配套的问题也值得重视,法律一般只规定和解决基本的问题,不可能也不应该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和解决细小的问题。因此,在法律公布之后,需要适时地制定和公布有关的实施细则,各地也可根据立法权限,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同时就其他相关的问题也应另外制定配套的法律文件,从而使各种法律文件间互相衔接和配套,形成统一有机的整体,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用效果。 5、重视立法监督。我国的各种立法机构有其各自的立法权限,只能在其立法权限内制定有关的法律文件。由于立法机构不同,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也不同,低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不得与高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相抵触。但在实践中,越权立法,低效力层次法律文件的内容与高效力层次法律文件的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也往往有之。因此应重视立法监督工作,下一级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应按法定的程序报上一级立法机构备案或批准,由上一级立法机构对立法权限、法律文件的内容等方面问题加以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法律文件有权要求解释、责令修正甚至予以撤销,以保证法制的统一。 6、加强法律解释。法律规定虽然应当具有明确性,应当具体、肯定、完整,但抽象性、模糊性、原则性的规定有时也往往在所难免。这一方面源于语言文字表达本身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有时也是立法技术方面的要求。因法律文件应避免庞杂繁琐,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一切事理,模糊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则留有一定的余地,以利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实现个别正义。但法律的模糊性、原则性的规定往往又给法律的实施造成困难,并有令法官肆意,妨碍法的安全的危险。为此,法律解释实属必要。同时,客观现实总是变动不居,而法律制定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总是保持稳定,这就有可能造成法律落后于现实的状况,一味强调严格执法,无异于削足适履。法律要适应变化的情势而保持原有的形式和结构,可以采用解释的方式。解释就是通过类推及运用法律的方法来发展法律。 通过解释,赋予法律条文以新的含义,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现实,实现法律之实效。应当说明的是,法律解释不仅仅是立法机构的工作,司法机关作为立法者的助手,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即所谓“法官造法”,是立法活动的延伸,对于充分实现法律的实效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什么监督是一种对管理的直接广泛的监督方式

7、招标公司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组成和评标须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媒介的监督是经常公开广泛的一种监督方式。

监督的主体的不同,监督的表达方式也不同。传统媒介是宣传阵地,实践中,监督的主体还是传统媒介,传统媒介的11、招标公司根据评标报告发出中标、落标通知书。着的主流舆论导向。但是传统媒介往往多受制于行政管理,对舆论监督的开展顾虑较多。

专门监督是专门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纪律,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组织。

要形成长效的媒体监督机制。要想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就要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了发挥媒体的监督工作,在这个网络时代下互动性极强,媒体工作者可以参与热门话题讨论与采访,通过微博、微信进行积极的互动交流,实现与公众的交流接触。

要创造公正,和谐的舆论监督氛围。在中重要的除了真是还有客观,媒体行业在问题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注意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还必须遵循这一行业的基本规则。

保险监管的方式有哪三种

,是业主发布招标公告, 这个可以在网上查到的。

一、保险监管的方式有哪三种

另外,在第五项可以增加资格预审。即招标公告中增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事先递交资格文件、满足资格条件后,招标公司才将招标文件发售给该投标人。此时的招标公告实际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替了招标公告的作用。

1、保险监管的方式如下:

(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对保险业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

(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

(3)批准主义。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保险法》百三十七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二、保险监管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3、对公司进行整顿,监管机构为了实现对有问题公司的重整,可以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所谓整顿是指采取措施恢复保险人在市场的上的功能;

4、依法清算,保险监管机构对付财务困难的保险人的一项措施是进行清算,结束该公司的所有业务。

招投标具体步骤是什么?

3、招标公司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策划。即确定:招标进度,采购时间,采购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采购质量要求等等。

招投标流程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

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

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划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认后,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请后前往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6、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其间,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时招标公司将组织招标项目答疑会。并根据答疑或澄清内容,对全部投标人发布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和修改。

7、招标公司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组成和评标须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8、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包括:招标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确认和宣读投标情况>宣布招标方有关人员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唱标(对投标函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价格/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唱标)>完成开标记录并各方签字>开标结束.

9、评委会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澄清(如有必要),终确定中标人。

10、招标公司根据评委会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12、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扩展资料: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招投标的意义

1.工期普遍缩短。

2.工程造价普遍有效合理下降,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

3.促进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储备。

4.简化了工程结算手续,减少扯皮现象,密切了承发包双方协作关系。

5.促进了施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调动了企业内部的积极性。

参考资料:

招投标的具体步骤如下: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

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

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划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认后,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请后前往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6、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其间,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时招标公司将组织招标项目答疑会。并根据答疑或澄清内容,对全部投标人发布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和修改。

8、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包括:招标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确认和宣读投标情况>宣布招标方有关人员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唱标(对投标函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价格/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唱标)>完成开标记录并各方签字>开标结束。

9、评委会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澄清(如有必要),终确定中标人。

10、招标公司根据评委会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12、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扩展资料: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参考资料:

招投标流程可以分为六个阶段: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订立合同等。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

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

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划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认后,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请后前往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6、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其间,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时招标公司将组织招标项目答疑会。并根据答疑或澄清内容,对全部投标人发布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和修改。

7、招标公司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组成和评标须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8、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

开标包括:招标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确认和宣读投标情况>宣布招标方有关人员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唱标(对投标函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价格/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唱标)>完成开标记录并各方签字>开标结束.

9、评委会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澄清(如有必要),确定中标候选人。

10、招标公司根据评委会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之间确定终中标人。

12、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投标的意义

1.有利于科学合理的确定交易周期。

2.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资金效益化,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

3.促进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储备。

4.简化了工程结算手续,减少扯皮现象,密切了承发包双方协作关系。

5.促进了施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调动了企业内部的积极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安全、秘密或者抢险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

一、概述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做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招投标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 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经历了 80 年代的起步阶段,主要以议标为主;90 年代中后期得到长足发展,逐渐建立一些规定来规范招标活动;终于 2000 年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标志着我国招标制度进入规范化阶段。 二、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在中华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且采取的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优点是投标的供应商多,竞争范围大,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余地;缺点是投标人过多,组织工作复杂,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多,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因此公开招标适合于投资金额大的工程物资招标,一般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招投标讲义 ⑴公开招标是竞争性的招标方式。参与竞争的投标人数多,只要符合相应的招标资质就不受限制,在实际招标中少则十几家,多则几十家,因而竞争程度为激烈。 ⑵公开招标是程序完整、规范、典型的招标方式。它形式严密,步骤完整,运作环节环环入扣。是目前常见的一种招标方式。 ⑶公开招标也是所需费用、花费时间长的招标方式。由于竞争激烈,程序复杂,组织招标和参加投标所做的准备工作和需要处理的实际事务比较多,特别是编制、审查有关招投标文件的工作量十分浩繁。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优点是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可由招标人控制,比较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工作量比较小;缺点是参加投标供应商数量少,竞争范围小,招标人的选择余地较小。由于限制了竞争范围,信息资料的局限性会把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不能充分展示竞、机会均等的原则。 3、还有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叫议标,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情况。议标方式适用面较窄,通常是一些专业技术和保密性较强的项目物资,通过一对一的直接谈判确定中标人。 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是: ⑴邀请招标程序上比公开招标简化。无需发布招标公告及办理招标公告的相关手续,只需对一定范围的投标人发出邀请书即可。 ⑵邀请招标在竞争程度上不如公开招标强。邀请招标参加的投标 2招投标讲义人一般是 3~10 家单位,不能少于 3 家,也不宜多于 10 家。由于参加人数较少,易于控制,因此竞争范围比公开招标小。 ⑶邀请招标在时间和费用上比公开招标节省。邀请招标可以省去发布公告、评标及媒介交易等费用。公开招标从收集招标到评标结果公示及签订完合同快需一个半月时间,周期较长。 三、招投标程序 (一)、物资设备公开招标的程序大致可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标阶段和定标成交阶段。 1、招标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⑴收集整理招标物资。按规定的表格填制物资品种、规格型号、技术要求、需求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收料单位、交货状态、交货条件等信息。 ⑵申请办理招标审批手续。招标人向上级建设行政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招标请示文件应包括:招标依据、招标、招标方式、发布媒介、评标办法等内容,还要说明是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待批复后才可以开展招标工作。 ⑶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好招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文件,保证招标活动正常进行。涉及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评标的方法等。 2、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 ⑴发布招标公告。联系好交易媒介并按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发布招标公告,让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以便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3招投标讲义 ⑵发售招标文件。根据公告规定时间和地点发售编制好的招标文件,做好投标人名称和购买包件的登记工作。 ⑶施工现场考察。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自费进行考察。设置此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让投标人了解现场的自然条件、运输距离、周围环境等,以便在投标书中编制运费价格和组织保障物资措施。 ⑷招标文件答疑。在规定的时间,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进行解答,并把解答内容发送给每一个投标人,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答疑函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规定和答疑函有不一致的地方,以答疑函为准。 3、定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 ⑴开标。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投标书,投标人按时递交标书,并出席开标会议。招标人邀请监察人员和上级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对开标进行监督。唱标前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其他主要内容,并做记录存档备查。开标后,任何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⑵评标。从专家库抽取相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书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后终确定中标人。 ①资格审查主要是对投标人的资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条件的审查。主要对注册资金、营业执照、税务证书、生产能力、供货业绩及其他要求的证书等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可以进 4招投标讲义入初步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被淘汰。 ②初步评审主要是投标人对招标响应性和有效性的审查。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没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授权书等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的填写内容,对招标人提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都将在初步评审被淘汰。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才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③详细评审主要对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对其商务和技术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投标人报价校核后从低到高排序。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在不改变投标书实质性内容的情况下,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在对投标书完成审查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推选中标候选人。 ④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审情况说明,对合格投标人的评价,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 ⑶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按规定签字确认后,通过媒介发布招标结果公告,公示不能少于三天,投标人无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签订供货合同,招标结束。公开招投标程序示意图如下: 5招投标讲义 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三个工作日) 机构与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 (七个工作日) 采购人审定招标文件 代 理 机 构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代 理 机 构 发 售 招 标 文 件资 格 预 审 现场踏勘、考察 召开标前答疑会 澄清修改招标文件 可 选 ( 可 选 ) ( 可 选 ) ( 可 选 ) 不少于二十日 采购人、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开 标 可 选 ( 可 选 ) 评 标 结果产生后一个工作日内 机构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公示期七个工作日, 期满无质疑、无投诉 定 标 代 理 机 构 公 告 评 标 结 果 机构向供应商发放 机构向采购人发放 中标、落标通知书 采购结果通知书 6招投标讲义 (二)物资设备邀请招标的基本程序除不通过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招标结果外,与公开招标程序基本一致,只是通过发出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一定范围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 四、结束语 在倡廉过程中,物资招投标一直作为审计重点受到关注,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自律,规范招投标程序,加强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谢谢大家!欢迎批评指正

这个问题知道里已经有很多人回答了啊,搜一下。

给你贴点过来:

第二,根据招标公告向招标公司报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制作,在规定时间内交到招标公司,进行预审。

第四,通过预审后,在招标公司通知,购买招标文件。

第五,在规定时间完成招标文件的制作,并在招标当日进行文件开启,进行招标。

第六,招标完成后三日内,招标公司通知或者在网上公布招2、采取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许;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增加资本;停止从事某些业务;标结果。

第七,业主跟中标单位联系,鉴定合同。并有招标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二,根据招标公告向招标公司报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制作,在规定时间内交到招标公司,进行预审。

第四,通过预审后,在招标公司通知,购买招标文件。

第五,在规定时间完成招标文件的制作,并在招标当日进行文件开启,进行招标。

第六,招标完成后三日内,招标公司通知或者在网上公布招标结果。

第七,业主跟中标单位联系,鉴定合同。并有招标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

公司招投标流程

版权声明:图片、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k19126499204@163.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