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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5版

智能数码
日期·2024-10-10 09:08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什么?

3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4.新老规范二者对消防电梯的说明有所不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防火间距的详细条文是什么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如果没有前述的放宽条件的话,那么你所在建筑与拟建高层建筑的6米的防火间距是远远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对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及其它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如下: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5版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5版


1.00

高层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7

一、二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11 14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到当地消防部门查验或直接,他们会给你作出合理解释的。

不知你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多层还是高层,也不清楚你所在建筑与拟建高层建筑的外墙是否存在wuliang519 先生所述4.2.3和4.2.4条所列的特例,因此无法回答你具体应该是多少米的间距。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前述的放宽条件的话,那么你所在建筑与拟建高层建筑的6米的防火间距是远远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对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及其它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如下:

高层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11 14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到当地消防部门查验或直接,他们会给你作出合理解释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

规范就是出台的各个行业的标准,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大致为:消防通道的要求、消防栓的设置、消防管道 压力要求,建筑自救系统,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目 次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析(260页 条文说明)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

已经出来了,GB500111 电气 6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燃气使用又以下要求:5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中5.5.17条注1、2、3条都满足的袋型走道尽端房间的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可参照防火规范表5.5.17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表5.5.17的规定增加5m。注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表5.5.17及注1 的规定增加 25%。

1 塔式住宅100m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还是等最终版(实体印刷版)吧,报消防的时候,总队和支队的都念叨还要改(消防电梯能否共用这条),并且培训的时候规范的编纂者也在念叨还要改。

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一等防火门;

设置消防登高面是为了消防登高车作业的需要,保证对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及时救援,因此,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用楼梯,当有困难时,登高面应靠近每套住宅的阳台或主窗。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标准:

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

5 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6 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的高大乔木。

7 登高面范围内宜有建筑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的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度

1:20

1:16

1:12

1:10

1:8

高度(m)

1.50

0.75

0.60

0.35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防烟楼梯间有什么规定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工程设计中对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的通用要求,属于法规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标准作出规定;

5.请输入你的答2008-××-××发布 2008-××-××实施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燃气的有哪些要求

虽然建筑的质量在趋于完善,不过,在很多建筑上在消防器材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隐患,特别是在建筑的较高楼层。如果某楼层内发生火灾,个选择是室内防火器材给水,不过若是大面积火灾,防火器材的给水量会不够,再就是若防火器材本身就是已损坏,在等待救援的过程就错过了灭火的时机,给当事人造成危害。

一般规定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一等防火门;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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