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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名词解释)

科技数码
日期·2024-10-1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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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是什么?

(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的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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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名词解释)


(2)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3)总体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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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修正)

(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的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2)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3)总体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是技术推广体系,包括核心组织,技术要点,栽培方法,管理落实等。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农业上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农业,保护推广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杂交优势利用、施用肥料、饲料配制、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化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必须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因地制宜,严格按照试验、、推广的程序进行。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推广应用、开发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合作与交流。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业技术人员,按照《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创办科技开发实体。第六条各级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制定并落实具体政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七条省农牧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省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区行政公署或同级的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八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九条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事业单位,在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的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条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推广的实施;

(二)选定推广技术,贯彻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参与重大推广项目的实施;

(三)参与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实用技术的审定、认可;

(四)搜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开展各项技术服务;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及农民技术人员的推广活动;

(六)建立不同层次的生产样板;

(七)开展、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

(八)培训农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和科技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增强科技兴农意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一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的双重,业务上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和自身制定的农业技术推广,结合本地实际,搞好农业技术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二)对村、组农民技术员和科技户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农业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组织农民学习和应用农业科学技术;

(四)为农业劳动者提供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村、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技术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技术措施,为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

农村科技户(点)在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传播实用技术。

章总则条为贯彻实施《中华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技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第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

(四)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五)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在省、市、县、乡为推广农业、林业、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和经营管理等技术而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是指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团体、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的专业协会、研究会等服务组织。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的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本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构成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协会、有关学会等团体和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协会、研究会、科技户与农民群众积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八条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村农业综合服务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接受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和省的规定,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照事业编制审批后配备。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和省的规定,报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照事业编制审批后配备。

村应当逐步建立农业综合服务组织,在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过程中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尚未建立农业综合服务组织的村,应当选配一名农民技术员。第十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具备试验基地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服务设施和培训场所等。第十一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省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村农民技术员必须获得农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他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未取得技术职称的,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资格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资格证书。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发表技术见解,参加学术讨论;

(二)取得的技术成果不受侵占;

(三)参加业务培训、进修,提高业务水平;

(四)检举和制止违法推广行为,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五)按照规定开展和技术承包,取得合法收入;

(六)享受和地方规定的相应待遇。

湖北省实施《中华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的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2)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3)总体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是技术推广体系,包括核心组织,技术要点,栽培方法,管理落实等。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农业上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农业,保护推广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杂交优势利用、施用肥料、饲料配制、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化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必须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因地制宜,严格按照试验、、推广的程序进行。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推广应用、开发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合作与交流。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业技术人员,按照《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创办科技开发实体。第六条各级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制定并落实具体政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七条省农牧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省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区行政公署或同级的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八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九条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事业单位,在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的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条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推广的实施;

(二)选定推广技术,贯彻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参与重大推广项目的实施;

(三)参与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实用技术的审定、认可;

(四)搜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开展各项技术服务;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及农民技术人员的推广活动;

(六)建立不同层次的生产样板;

(七)开展、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

(八)培训农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和科技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增强科技兴农意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一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的双重,业务上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和自身制定的农业技术推广,结合本地实际,搞好农业技术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二)对村、组农民技术员和科技户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农业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组织农民学习和应用农业科学技术;

(四)为农业劳动者提供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村、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技术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技术措施,为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

农村科技户(点)在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传播实用技术。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核心是什么

(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的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2)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3)总体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是技术推广体系,包括核心组织,技术要点,栽培方法,管理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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