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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七十一条规定_行政诉讼法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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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10 09:15

中华行政诉讼法 (1989 年 4 月 4 第七届第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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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七十一条规定_行政诉讼法七十二条行政诉讼法七十一条规定_行政诉讼法七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七十一条规定_行政诉讼法七十二条


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官 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 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

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起

诉讼。

第三条 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

审查。

第六条 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

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

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

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

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

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

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

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

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管辖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管辖下列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审行政

案件。

第十六条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审行

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

其中一个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提

讼的,由收到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

移送有管辖权的。受移送的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

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有权审判下级管辖的

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

审判。

下级对其管辖的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

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

告。

有权提讼的公民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

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

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

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

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

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人代为诉

讼。

法定人互相推诿的,由指定其中一人代为

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团体、提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

人,以及经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人。

第三十条 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

料,但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应当提

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

据。

第三十四条 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

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法

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

参加人可以向申请保全证据,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

措施。

第六章 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

提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

民提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

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

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

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

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

第四十二条 接到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

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提交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应当在收到

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

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

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秘密、个

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

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

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

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

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

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或者扰乱工作秩序的;

(六)对、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

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

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

诉的,是否准许,由裁定。

第五十二条 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部、委根据法

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认为地方制定、发布的规章与部、委制

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

不一致的,由送请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

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

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

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

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

人员、直接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

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

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审

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批准,高级审

理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

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

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的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

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批准,

高级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第六十一条 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

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

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也

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

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或者上一级提出申诉,但判

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

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第六十四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 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向审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审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

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

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

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

况告知;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

人员和直接人员的刑事。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

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

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

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

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

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提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

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可以责

令有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

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进行

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进

行行政诉讼,同中华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对中华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

的,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中华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同本法

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中华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进

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律师机

构的律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

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不计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

法律主观:

基于行政处罚不计入档案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 未构成犯罪 的相对人给予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会记入档案。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可以

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可以按缺席审理判决。

缺席判决,原本专指民事诉讼中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为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解决有关的争议,在西方,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2018年10月26日,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创设“缺席审判”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诉讼辅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含义和确立方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可以受理的行政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涉及三个因素:基本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职能分工体制;司法政策。

确立方式:概括式,对受案范围作原则行。概括性的规定。优点是简单、全面、灵活,缺点是具体解释困难。列举式,由法律逐一列举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两者同时列举。优点是具体、细致、易于掌握,缺点是机械、有时难以列举全面。混合式,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相互取长补短,但是存在衔接难题。

我国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是有自己的特点: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肯定式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单行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法定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一、行为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受理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任免、奖惩等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受理;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受理;对行为、行政指导、法定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不予受理。

2、事实行为、管理行为、法定最终裁行为,不属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特定条件下,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权利标准

1、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人身权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包括宪法规定的人身权、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以外,还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人身权。如的人身保障权。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自和物质帮助权。

2、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权利标准。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全和权。权是指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控告和检举权。出版自由、和权,权是指公民为了谋求个人发展而要求提供各种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保障权、文化发展权等,就权利标准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保护范围明显闭行政诉讼法宽。

【应予受理的案件】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1、人身罚,以公民人身权的限制或者剥夺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和行政拘留。2、财产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A罚款。注意区分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罚款予行政处罚的罚款的区别。“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其中“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虽然也适用了罚款一词,但是属于执行罚而不是行政处罚。B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资格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主要形式是小小或者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凡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具有许可性质的文书都应当视为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范畴。4、行为罚。即责令公民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两种方式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直接适用强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措施。包括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2、对行为的行政强制,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特定的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的义务。

3、对物品的强制,针对特定的物品。

4、对场所的强制,通常是对有关场所的强制进入、检查或者搜查。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

客体不同 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形式不同 扣押、查封、冻结、拆除违章建筑、扣留、盘问、强制搬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

程序不同 特别法规定的不同程序 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简易程序

次数不同 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对同一个违法状态,行政机关可以反复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直到违法状态消除为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法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妥善包管被扣押的财产;对象错误,是指对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不遵守法定的期限。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的行为】

法律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经营自的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在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时,也享有经营自。如个体经营户、承包经营户。

经营自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依法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的权利;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自;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投资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联营、兼并权;拒绝摊派权等。

【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并且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享有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包括认可;注册、等级;证明;批准。行政许可案件的形成条件是:

1、颁发有关证照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从法定程序上讲必须是公民先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对公民要求颁发有关证照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拒绝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明示不予同意或者不予办理。不予答复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不理睬,推诿或者故意拖延不办等。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指责而引起的行政案件。这种案件的形成条件:

1、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保护申请;但是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有关情况时,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都不是案件形成的条件。

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一般情况下,公民要求行政在非工作时间履行保定职责,属于保护请求不合法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但是,下列情况例外:

1、对具有应急职责的行政机关而言,实际上随时处于待命上岗状态,如等。

2、任何行政,无论是在工作时间之内或者之外,只要身着标志其身份的行政机关致富,其就是代表着行政机关并处于在岗状态,对公民要求履行保护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都属于职责行为。

【抚恤金案件】

抚恤金应有广义理解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金和救济金等。

原告和被告具有特定性,原告只能是享受抚恤金等的公民个人;被告只能是依法具有发放抚恤金等专项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抚恤金,扣减抚恤金;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三乱,乱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乱摊派、乱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案件。违法要求履行的义务可能是财产义务,也可能是行为义务。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履行义务。如收费不出具法定的收据。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行政裁决案件:人身侵权赔偿裁决;征收补偿裁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裁决;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属裁决。

2、行政确认案件:身份确认如姓名确认;法律关系确认,婚姻登记;法律事实确认,文物保护单位的确认;资格确认,如学历证明,书等。

3、行政检查案件,行政机关为了督促公民遵纪守法,而了解有关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

4、行政合同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合同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主要情形有: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实施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行使监督权、处罚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变更、终止或者废除行政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的案件】

具体而言:法律法规是指除行政诉讼法之外的其他各种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还包括司法解释和WTO等条约。其他一词首先意味着这类案件是行政诉讼法未予以列举的行政案件,即前述几种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从权里标准看,其他一词意味着这些案件不限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也可以包括其他任何合法权益,如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权利、文化权利等。从行为标准来看,其他一词意味着这类案件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是引起行政争议的任何公共行政活动,例如行政立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这类案件有:

1、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

2、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在对具有相互竞争的公民实施行政许可时,他方公民认为自己具有同等或者更的条件却未能取得成功的,可以以其公平竞争权收到侵害提起行政诉讼。

3、贸易行政案件。

4、反倾销行政案件。

5、反补贴行政案件。

【贸易行政案件】

贸易行政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有关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包括(一)有关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关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贸易行政案件。注意:

(1)审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管辖。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适用法律:审理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中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贸易行政案件。

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审理贸易行政案件,参照部门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地方规章。

条约优先:审理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同等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进行贸易行政诉讼,同中华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适用对等原则。

涉及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当事人的贸易行政案件,参照该规定处理。

【反倾销行政案件】

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是指向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主管部门。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管辖: 被告所在地高级指定的中级;被告所在地高级。

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经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的,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反补贴行政案件】

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是指向主管部门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主管部门。与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管辖: 被告所在地高级指定的中级;被告所在地高级。

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经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的,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不予受理的案件】

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赊购那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为】

行为是指、军委、、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和总动员等行为。

对外行为是指经、等机关在事务中代表整个行使法权利和履行法义务的国防外交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

行为 一般行政行为

名义 中华名义 特定行政机关名义

相对一方 另一个组织等法主体 特定的公民、法人护着其他组织

客体 关系事项 国内具体行政事务

依据 宪法、惯例、条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对内意义上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防止,抢救巨大自然灾害等而采取的宣布总动员,和其他措施。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省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市的和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对其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除奖惩、任免决定外,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等方面的决定。没有列入范围的原因是,这类行为依据高度经验性的判断,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中华行政复议法》:对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作出最终裁决。根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

《中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受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提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机关申诉的,上一级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决定,不得再向。

【、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安全机关、海关、保卫部门、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并且通常由其内部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和具体实施。

2、时间。必须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在刑事立案之前实施的行为一般应认为是行政行为。

3、依据。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刑法授权不等于行政诉讼法授权,刑法规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的收容教养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公民不服可以。

4、对象,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等对象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对与行为无关的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公民的,应当受理。

【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1、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没有公权力的属性,没有可诉性。但是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或者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实施了行政行为例如采取了强制措施。公民可以针对强制性决定和强制措施。

2、仲裁是法定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行为。目前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已经纳入民事诉讼法范畴。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以倡导、、建议、咨询等方式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是,通过利益引诱、反复说服教育甚至威胁等方式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这种行政指导实际上是行政行为公民可以。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条件是当事人对原行者果农行为不服而提出了申诉,是指当事人在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和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实际影响是指应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法律主观:

针对 行政处罚 的 立案 程序这个问题:行政处罚立案程序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个步骤,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投诉、 申诉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人。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诉讼法七十四条规定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中对外国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外国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有专章规定。其中第七十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对中华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同时,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华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中华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七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律师机构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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