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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司法解释 商标法司法解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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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10 09:07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6.商标侵权诉讼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情形

法律主观:

商标法司法解释 商标法司法解释2019商标法司法解释 商标法司法解释2019


4、向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侵权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商标保护是“百年老店”必须要跨越的坎。一、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二、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可见违法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上述规定说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即发侵权行为,而无需等到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损害事实不在是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三)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损害事实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对即发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发生损害事实的商标侵权行为,才应考虑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四)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新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老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行了变更,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删除了“明知”二字,说明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进一步说明,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使用权,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据此可以认为,商标权保护是指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的法律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本文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能给大家解答疑问。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中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法律主观:

2009年至2013年,全国各级共受理涉及商标权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80927件,其中商标民事案件71447件,行政案件9480件。在近日举行的2014商标年会上,高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金克胜披露了上述数据。金克胜介绍,自商标法制定和实施以来,高先后出台了10余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细化了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受理范围、侵权判定标准、损害赔偿计算、诉前民事措施等民事实体和程序的司法标准,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2013年新商标法修订后,高也采取了有效措施,以保证商标法的贯彻实施。金克胜透露,目前,高已着手起草商标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同时,针对商标民事案件适用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调研工作也在进行中,对商标法修订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将在调研结果成熟后,形成有关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向征求意见。今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的决定,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正式挂牌。金克胜表示,商标审判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的设立,是司法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今后,将继续强化司法保护的法治思维和方式,以开放的姿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和透明。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 商标侵权行为 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1、未经 商标注册人 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 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中华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怎么处罚

1、向工商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他人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

法律主观:5.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未在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受到商标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专用权,而“已在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可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受到法律保护。

不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此《批复》在一定适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未能赔偿计算方法的作,但鉴于时间已过十年之久,面对大量新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已难于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远非如此,其难眯主要是以下两人方面。一是侵权人因侵权和为获取利润核算进,如何界定“侵权所得利润”,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亟等解决。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很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从专利侵权赔偿方法中获得启示,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又地加了一种方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许可使用的方式、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发生侵权事实灾害时,权利人对其商标并非都作出某种方式的许可。如果尚未作出可否选择一种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如果已选择的是普通许可,那是否还可以选择对已有利的独占许可?另外,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为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按市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公之虞。按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赔偿额大多数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员设计完成,由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用。该费用系合同双方合议一致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商标的数量,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个商标的价值,再去用该商标价值乘以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总数,作为侵权赔偿额。采用商标设计费来核算商标侵权赔偿额,可能因各案涉及到商标设计费用多少出现核算后赔偿额的异。对此应意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的制定出通用的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用是当事人自愿协定的金额,代表着设计得和委托者共同的价值观念,异的出现亦是合理和正常的。当然,这一点也导致了本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局限性。以商标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商品、服务地域范围的比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事实的区域,核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挤占的份额。如果在知道商标专用权人在此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的广告费用一般可为其商品、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可以核算出商标侵权赔偿额。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被侵权人回报的估算,还可能是法官面临的困扰。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上通行的广告投入费用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多少数额的回报率的确是一个难题。以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而世界上众多的驰名商标大多价值不菲。而我国的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内容的。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时,并未作出价值评估;主要由转让双方自行定价,合议而确定价值。为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已提交商标评估价值标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直接计算认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作出价值评估。商标价值是商标权人在整体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益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的定额收费等项目;而终评估的商标价值代表的是正常转让和许可使用时的价值。法官在运用此项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定商标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而生产的产品数量,扣去成本和税收后才能确定赔偿额。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未作评估,或现有材料已无法再作评估时,法官可以借助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或许可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显得滞后而束手无策。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面对这种情况,仍然要及时、公正的审结诉讼纷争。为此,当其他的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法官只能采取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件的审判长霍彦杰曾说过“法庭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例如,除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实施方法、侵权行为实施时间、对经济秩序危害等因素外,法官也要斟酌被侵权人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区域、商标的驰名度和市场占有量的高低等情节,通盘考虑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意味着,灵活的赔偿额的判定是有难度,也是需要法官慎之再慎果断作出的。此时,主审法官的诉讼实务功底,对商标专业知识的知晓层次,对不同诉因形成纷争的法律关系的判别和对裁决结果当事人、公众承认预测的正误都在左右着对案件的判决。毋庸置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不是机械的照搬法律。只有不断的在诉讼实务中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才能避开法律上的缺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判”,对侵权人予以司法惩罚,对受害人施以有效的司法救济,终形成司法实务中灵活实用的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和标准。

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中华商标法实施条例》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这些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注册商标,当然也适用于注册的驰名商标。但是由于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还具有其特殊性,而且其经济价值比普通商标更高,因此,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现象也更突出,侵权行为的种类也更多样。除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目前明确规定的以上种类外,还存在着其他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抢注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然而一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强注。虽然驰名商标非注册也受保护,但是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使在被强注后能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但其中的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负担。

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驰名商标,公众会认为基于驰名商标的成功,其企业名称必然也会与此相联系。这样也会给这类驰名商标侵权者可趁之机。

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驰名商标,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5、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由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扩展到禁止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也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侵犯驰名商标案件的管辖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各行为人。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

驰名商标应该如何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1)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3)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1)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品商标的;

(3)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影响、影响的。

6、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3.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客观:刑事责任

4.商标侵权的认定

5.侵犯注册商标权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原则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法律主观: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驰名商标,与其他商标来说,知名度更广,商标价值更重。那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原则是什么?一般确定在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上。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原则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遵循一般的商标侵权规则无法认定侵权成立时,该商标是否驰名成为认定侵权与否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实施。法律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确定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之内,目的在于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二、侵犯驰名商标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怎样的驰名商标实行的是跨类保护,侵权者与商标所有人经营的是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侵权的获利确定损害赔偿额似呼不太合理,以商标权人的损失作为计算标准也难以掌握。因此如何正确确定此类案件中的赔偿数额,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所在。由于法律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般仍是依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酌情确定。实践中,有些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是以合理得调查费用作为赔偿数额,有些则不以合理的调查费用为赔偿标准。我们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仍应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参照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的混淆、误认及联系程度,适度合理的确定赔偿标准。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在具体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只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有证明其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即可作为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对象。“相关公众”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和经销商等,并非需要三者俱备,因为不少商品在某一专业领域非常知名,而绝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却对其一无所知。本案中,利君制、利君集团注册的“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在大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利君品牌效应较高,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故依法认定了第984770号“利君”、第1360242号图形注册商标在人用产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二)该商标使用的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有哪些?持续时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第13条

第十三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是、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司法解释看了“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人还看了:〕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法释(2002)32号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摹仿、翻译他人未在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2.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a.“不予注册”,b.“禁止使用”。

3.受到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

A.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4.对于“未在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对于“已在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康师傅康帅傅属于侵犯商标权的什么情形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认定。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法律分析:这是非常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这是因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具备行为规范。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

法律依据:《中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3)销售侵犯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通用名称化之后的商标,有可能遭受类似“优盘”一样的被撤销的后果。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有哪些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法律依据:《中华商标法》

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驰名商标”,其他未经认定的产品不能使用“驰名商标”,即使只是字样,也不可以。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1.驰名商标分为两类:“未在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注册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5类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1、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2.侵犯商标专用权权民事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案件。

商标 的价值不断体现之后,关于 商标侵权 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了,目前行政或司法机关也针对商标 侵权行为 做了规范,因商标侵权而得到的财产可以算 违法所得 而被没收。那么,35类商标侵权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新《 商标法 》对商标侵权行为及商标违法使用行为设定 行政处罚 时,都是以违法经营额为基数设定罚款幅度的。新《商标法》及尚未修改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 》,均未对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作出规定。 不过,下列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 知识产权 案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如何计算有相应规定,可供计算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的违法经营额时参考: 一是《、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9号)第十二条款:本解释所称“ 非法经营 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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