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政策
北京市残疾人保障金_北京市残疾人保障金计算
(一)分档减缴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2019年、2020年、2021年),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小微企业免征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2019年、2020年、2021年),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相关政策
(一)劳务派遣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限额规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资2倍计算缴纳残保金。费款所属期2021年的残保金,使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2020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作为上限指标。补缴费款按照补缴年度相应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
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3.《北京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
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近期很多北京企业联系咨询北京残保金计算方式及征缴流程,2023年实缴残保金是否仍享受优惠政策,结合政策总结如下:
一、北京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公式
目前暂未收到税务局对残保金计算公式调整通知,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公式与残疾人安置比例,年工资总额有关,针对年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2倍的,按照2倍执行。
1、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2倍的计算公式如下:
2022年残保金年缴纳金额=(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2021年用人单位年工资总额;
2023年残保金年缴纳金额=(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2022年用人单位年工资总额;
2、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2倍的计算公式如下:
2022年残保金缴纳额=(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北京社平工资x2
2023年残保金缴纳额=(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北京社平工资x2 二、北京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
2022年征收2021年残保金,享受优惠政策(分档征收政策+免征政策)如下:
企业人数>3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企业人数≤30人,残保金缴纳金额为0元
从北京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公式而言,30人以上企业与一中所述有些不同,如下:
2022年残保金年缴纳金额=(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2021年用人单位年工资总额x50%(或90%)
2023年残保金年缴纳金额=(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2022年用人单位年工资总额;
2023年征收2022年残保金,目前得知不享受该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2022年征收2021年残保金,2023年应交残保金=2023年实缴残保金。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减免残保金的途径,而满足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安置残疾人的认定标准事关残保金减免成功与否,领取认定标准或雇佣残疾人就业根据头像找到即可。
三、北京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流程
登录北京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左侧菜单栏【其他申报】对应的【1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写申报表——点击【申报】--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以上为2022年北京残保金计算的相关内容,想了解更多 企业残保金减免,残保金优化方案定制,安置残疾人就业等 ,依据头像找到,少走弯路!50人以上目前还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尽快获取核算残保金减免方案,并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早安置,多减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层面出台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同时又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不能与财税[2015]72号文件相冲突,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出台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对北京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主要是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出台的残保金政策为依据来展开。
一、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
1、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
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财政部税务总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二、征收机关及缴纳地点
1、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第九条)
2、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3、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三、计算征缴期限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其中,2016年的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实际征缴期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2016年仍在7月份进行审核工作。在申报期结束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第十二条)
四、征缴标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五、保障金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笔者总结的可能还不全面,鉴于残保金政策的地域性特点,不能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一一列举,还望大家自行归纳总结。同时也欢迎就政策问题进行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