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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办公技巧
日期·2024-10-10 09:15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招标投标法是什么关系?

你的想法其实是对的,这样做,既不会造成不公平,也不会造成投标人身份的泄露。但是业主一般不会这么做,因为成本太高了。

我国法律体系效力层级是有高低之分的,的是宪法,其次是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是(三)投标人不符合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是法律的下位法,效力低于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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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附则7章85条。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令第6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令第698号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章 总则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第三,《条例》规定:招标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本题中评标委员会并无违规情形,机构应将质疑材料提交招标方,由招标人作出答复(招标人有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机构得行为明显干扰了评标专家评审。(招标人委托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受理质疑、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限价;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正确甲对乙错没问题;,首先应该弄清楚“投标人澄清”和“投标人提出异议”得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本题是两个投标人一起提出异议,而非澄清。关于对开标“提出异议”的要求是: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由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依据条例四十四条。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行贿等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行贿等违法行为。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第二,(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释义》解释: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可以视为串通。本题所述是两家投标企业一起提交一份经两人签字的质疑材料,而非委托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简单点说就是一起提出异议,并不是委托同一人或单位投标,且题中未提及委托书)

为什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一般都是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也就是为了避免投标人相互照面,但是《实施条例》考虑的是公平公正,只有所有投标人同时去踏勘才能保证招标人不会不平等的对待某个投标人,也能保证招标人跟投标人单独接触发生相互串通的行为,有些事没有办法避免的。另一个方面《实施条例》玩里文字游戏,它只规定了不合法的行为,并没有讲一定要组织踏勘现场,招标人怎么组织或是不组织都不管你,但是要注意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这种不公平对待投标人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2、不组织单个潜在投标人去踏勘就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提供不同的踏勘内容,导致不公平

3、一般踏勘时间是在招标公告时公布,很少限制只有购买标书的人才能去参加,这样就算去了也不能确认来的人会不会投标。

在实践中,其实有这样的做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潜在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前往全文分为七章踏勘。

不是这样理解的呀同志,只有勘察过现场才能把投标文件做的详细准确,报价也报的比较合理,如果有人勘察过有人没有勘察过,怎么做标书呢?怎么了解现场情况呢,如果各个潜在投标人对现场的情况了解的不一样,那么这不就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了嘛。

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二章 招标

法律依据:《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实施条例跟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区别在哪?

第六章 法律

招标投标法是颁布的1、降低招标人的成本,属于法律层次,相对实施条例而言,是上位法;而实施条例是颁布的,属于法规层次,相对招标投标法而言是下位法。下位法是对上位法的细化,以便于实施,但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否则抵触部分无效。

条例是更细化了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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