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内容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IT资讯 > 正文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_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全文

IT资讯
日期·2024-10-10 09:0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法律主观: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_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全文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_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全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是营运证。《网约车营运证》就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是对于网约车车辆资质的认定,由交通运输部设计,证件包含了车辆基本信息、电子印章和防伪二维码。

法律客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在经营服务方面,草案三审稿草稿提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等规定。同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遵守交通规则,需遵守的相关规定中加入了“对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服务”。对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巡游车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等情形,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一、乘车人员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1、乘坐机动车时,乘车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果有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二、乘坐出租车车祸要赔偿哪些费用

首先,车祸后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的,可获得的赔偿如下:

1、医疗费。通常实际支出多少就要赔偿多少,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然后根据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在职员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自由职业者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进行护理的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固定收入,需要根据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参照当地机关人员出的车旅费标准支付。

5、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参照当地机关人员出的伙食补助标准支付。

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次,受害人构成伤残的,可获得的赔偿如下: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了主张以上费用,可以额外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并且,其中主要的赔偿费用计算如下: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自评定伤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赔偿标准则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

法律主观:

网约车出租车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法律客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版权声明:图片、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k19126499204@163.com 删除